中电雪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雪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初1693号
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玉田镇玉田村新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电雪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梧新区净土产业大厦办公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原普。
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雪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池开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日
法官助理*阳
书记员*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