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2016初11号兰州城关物业管理公司与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甘08行初11号
原告兰州城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育才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梁晖,女,汉族,生于1959年3月29日,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熊家庙乡米家川村陈庄自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城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兰州城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城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城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城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穆雯
审判员岳学敏
审判员高玉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