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宏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浚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621行初13号
原告深圳市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兴业三路3号美盈(凤凰)智汇创新园研发楼1栋5楼。
法定代表人刘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浚县财政局,住所地浚县黎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郜东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庆安,职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池玉芳,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浚县建设路与科技路交叉口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魏永祥,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静,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绍斌,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建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东片区(郑东)站南路西、福禄路南嘉亿东方大厦1号楼10层4号。
法定代表人蒋学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厂,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任丘市宏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于村乡前王约村。
法定代表人刘增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军,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浚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宋学军
审判员  刘希普
审判员  姜素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贺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