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宏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任丘市宏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6962号
原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喜玲,系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系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宏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
原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宏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4元,减半收取14102元,诉讼保全费申请5000元,合计19102元,由原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硕
审判员  夏重彬
审判员  徐宏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甘家伟
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