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宏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任丘市宏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21民初2554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任丘市宏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于村乡前王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88677008G。
法定代表人:刘增旺。
原告**与被告任丘市宏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桑文宇
审 判 员 朱绍新
审 判 员 郭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晶晶
书 记 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