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东兴纸制品有限公司

阿克苏东兴纸制品有限公司、新疆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22执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东兴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区阿温公路东侧地震台后。

法定代表人:李东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松岭,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阿克苏东兴纸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新疆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老阿温公路以西横向主干道以北一期D1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全根,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苏东兴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99184元。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新疆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票债券,其名下房产除已出售给他人的房产外,其余房产已于2016年整体抵押给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阿克苏东兴纸制品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99184元未实际执行到位。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阿克苏东兴纸制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阿克苏东兴纸制品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邢      慧

审  判  员   王   存   勇

审  判  员   塔伊尔·依迪力斯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柯   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