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21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光华铸造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海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辉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光华铸造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76234.52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扣划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水县支行;账号:05090166290********)。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耀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武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