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782执4565号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文苑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屈岩。
被执行人陈芝明,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龚辉弟。
本院在执行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与陈芝明、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2017)浙0782执4565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虞啸安
执 行 员 黄 楠
执 行 员 石丽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龚英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