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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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异87号
申请人: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4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楼俊,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西段618号台州科技城综合楼10层1006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西城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龚辉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金西大道北金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24室。
法定代表人:李梅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龚辉弟,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梅芳,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龚辉弟、李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刊登在浙江法制报上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3.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书》;4.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各当事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材料。
本院查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龚辉弟、李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金义商初字第299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浙江**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98万元并支付利息254000.26元(已计算至2014年7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上述债权及本案的诉讼费范围内对被告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西东区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2)第XX**]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龚辉弟、李梅芳对上述第一项及本案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3985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调解生效后,浙江**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龚辉弟、李梅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金义执民字第2898号。执行期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6月25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义执民字第2898-3号执行裁定: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9年6月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1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义执民字第2898-4号执行裁定:变更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9年11月14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7执监24号执行裁定: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2995号民事调解书由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浙0702执6881号。
另查明,2021年8月16日,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7日,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8月26日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书面确认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其在(2019)浙0702执6881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的依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浙0702执6881号[执行依据为(2014)金义商初字第299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应峰
审判员阮君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丰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