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782执20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弟,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李梅芳,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郑朝勇,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季美珍,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组织机构代码:726605738。
法定代表人**弟。
被执行人义乌市中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汽车城B馆**织机构代码:728485477。
法定代表人郑朝勇。
被执行人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金西大道北金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24室码:565859859。
法定代表人李梅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弟、李梅芳名下有位于仓后路15号601室的房地产,但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并抵押于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朝勇名下有位于新科花园B区8-1-1601室的房地产,但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并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义乌市分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弟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张光潮
执 行 员 吴晓辉
执 行 员 陈杭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金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