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傅美玲与龚辉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19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金商终字第1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玲。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辉弟。
原审被告: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傅美玲、原审被告***、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龚辉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淑馨
审判员黄玉强
审判员汤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项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