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誉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粤5302行初93号
原告: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二号区设计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于永才。
委托代理人:管军武,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员工。
被告: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东省云浮市府前路元眼根村。
法定代表人:区昌儒,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一金、该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林锦波,该局科员。
被告: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东省云浮市区星岩三路**号。
负责人:刘锋汉,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伦,该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佐旗,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赵天明,男,汉族,1956年6月2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小惠,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设计院公司)不服被告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云区人社工认字×××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被告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云浮市人社局)作出的云人社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军武,被告云城区人社局的副职负责人黎健和及委托代理人黎一金、林锦波,云浮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周伦、王佐旗,第三人赵天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小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云城区人社局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云区人社工认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称,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接了云浮市云城区供电局业务技术用房钻探施工项目中有关地质勘查工程。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又把该项目承包给自然人身份的陈树保,赵天明是陈树保雇请的该项目组工人。2017年8月2日10时许,赵天明在云浮市云城区供电局业务技术用房钻探施工项目工地操作钻机过程不慎被钻机板叉打伤左腿。经诊治,赵天明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不服,于2018年7月18日向云浮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云区人社工认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8年9月12日,云浮市人社局作出云人社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云区人社工认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被告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云区人社工认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仍不服,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诉称,一、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承接云浮市云城区供电局业务技术用房勘察设计项目后,把该勘察设计任务委派给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电力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其勘察工作中的钻探工作也是由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电力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电力公司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二、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及案外人陈树保事后才得知赵天明用工时已超过60岁。赵天明在2017年之前给其他公司干活,并没有给陈树保干活。陈树保与赵天明是乡邻、远房亲戚关系。赵天明是2017年7月底才从湖北老家到广东给陈树保干活的,赵天明不是原告雇用的职工,是陈树保临时雇请的工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该规定清晰、明确,没有任何歧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需要其它任何附加条件)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比如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提前内退的职工、干部)。根据该条规定,不管赵天明是否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赵天明到岗、受到事故伤害时均已超过60周岁的事实,被告就不能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里面的有关条款来认定应由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另外,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与工伤认定不能划等号,不是所有符合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情形都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这点也应明确。因此,赵天明受到事故伤害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被告不能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来认定应由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另外,本案的用人单位是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电力分公司。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号)第七项有如下规定“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这个意见对劳动者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特殊情形未作出具体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号)第二项有如下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且在文末有如下规定“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根据意见(二),对劳动者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特殊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只有满足上述两种情形的劳动者才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其余情形,由于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劳动者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均不具备购买工伤保险的资格,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两个意见的发文部门均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且意见(二)的发文时间在后面,此前有关规定与意见(二)不一致的,应该按意见(二)执行。根据前述(一)查明的客观事实,赵天明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意见(二)第二项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赵天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陈树保或佛山电力分公司并未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赵天明缴纳工作保险费,赵天明受到事故伤害并不符合意见(二)第二项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因此,赵天明受到事故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四、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作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这种特殊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才出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种特殊情形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个案的答复,并非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号)第十三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非法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除外”。根据前述的分析结果,赵天明受到事故伤害,既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能对赵天明先进行工伤认定,再反过来倒推劳动关系的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六、赵天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原告雇佣工人,其工资也并非由原告支付;原告与赵天明之间并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原告也从未给他安排过工作任务。根据前述的分析结果,赵天明受到故事伤害不符合(人社部发×××号)第二项所规定的两种适用工伤保险的特殊情形之一,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条款来对赵天明做出工伤认定。钻探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按规定机台人员在签订劳动安全责任协议和进行技术交底,拿到原告签发的开工令(这三个材料均需要机台人员签字确认)后才能开工,且钻探时必须由公司技术人员在场监督质量和安全。机台人员连修益和赵天明是按天领取劳务费的,为了早开工拿工钱,在未收到开工令、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俩擅自提前开工,结果2017年8月2日发生了赵天明受到事故伤害的事情。事情发生后,机台人员和陈树保没有及时把有关情况汇报给我公司,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陈树保才把事情告诉原告,未收到公司签发的开工令,按公司规定,此时机台人员处于待工状态,不属于工作时间,机台人员擅自提前开工前并非原告安排,且原告不知情,不属于工作原因。这些情况在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树保的调查笔录里有反映。综合上面三个方面,被告在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赵天明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缺乏法律依据,原告不能信服。七、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颁布前已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进行备案,并且接受审查,作为广东省内的有效法规,其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是为了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需要,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具体规定,与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并无任何冲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与《工伤保险条例》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因此,被告不能无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对赵天明受到事故伤害确认为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除非赵天明受到事故伤害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号)第二项所规定的特殊情形。
综合本案情况,原告认为本案的用工单位为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电力分公司,而不是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的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赵天明受到事故伤害案例比较特殊,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发×××号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赵天明年龄超过60岁,在社会上打零工,本身已不具备购买工伤保险的资格),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编号为“云区人社工认字×××号”对赵天明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被告编号为“云人社行复×××号”对赵天明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云城区人社局辩称,一、关于程序合法性问题。赵天明(男,身份证号码:)于2017年11月9日到被告云城区人社局处提交了一份工伤情况说明,并于当日赵天明同云城区供电局相关人员、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到云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一楼会议室协商工伤赔偿,但协商无果。2017年11月17日广东誉设计院有限公司向被告云城区人社局递交了一份材料(包括关于赵天明受伤、治疗情况、协商经过的情况说明)。2018年3月12日赵天明的受委托人赵小惠向被告云城区人社局提交赵天明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过审核,被告云城区人社局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赵天明的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云城区人社局于2018年3月1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云区人社工受字×××号》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到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4日向被告云城区人社局邮寄送达一份材料(关于赵天明申请工伤认定一案的意见)。因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赵天明申请工伤认定一案的意见)前后不一致,为了进一步调查事实,被告云城区人社局电话通知陈树保到被告云城区人社局做调查笔录,陈树保于2018年5月18日到被告云城区人社局作了调查笔录。2018年5月21日被告云城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云区人社工认字×××号)的程序合法。2018年7月20日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向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云人社行复×××号)维持被告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云区人社工认字×××号。二、关于赵天明与原告之间的关系问题。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接了云浮市云城区供电局业务技术用房钻探施工项目有关地质勘察工程。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又把该项目发包给自然人身份的陈树保,第三人赵天明是承包人陈树保雇请的该项目组工人。2017年8月2日10时许,赵天明在云浮市云城区供电局业务技术用房钻探施工项目地操作钻机过程不慎被钻机板叉打伤左腿。后送云浮市人民医院急诊科诊治,经医生诊断为:左下肢胫腓骨骨折,后转院到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经医生诊断为:左胫骨上段骨折。被告云城区人社局认为:一、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将云浮市云城区供电局业务技术用房钻探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自然人陈树保,陈树保雇请第三人赵天明协助操作钻探机工作。赵天明为自然人,实际从事了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云城区供电局业务技术用房钻探施工项目工地的钻探工作。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将云浮市云城区供电局业务技术用房钻探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陈树保,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由发包方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陈树保的用工主体责任。被告云城区人社局认定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第三人赵天明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二、第三人赵天明在钻探施工项目工地操作钻机不慎被钻机板叉打伤左腿造成“右胫骨上段骨折”,其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证据显示其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号)《关于超过法定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关于:“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规定,被告云城区人社局通过调查取证,证实赵天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以被告云城区人社局认定赵天明受到事故伤害为工伤。综上所述,被告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云区人社工认字×××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予以维持。
被告云城区人社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赵天明个人情况说明,证明第三人申请工伤时提交的材料。
证据二、用人单位关于赵天明受伤治疗协商情况的说明,证明协商时提交的材料。
证据三、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急诊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书,证明第三人申请工伤时提交的材料。
证据四、连修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第三人申请工伤时提交的材料。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第三人申请工伤时提交的材料。
证据六、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回执,证明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证据七、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明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证据八、关于赵天明申请工伤认定一案的意见,证明原告举证提交的证据材料。
证据九、工伤调查笔录、证件材料,证明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证据十、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执、证明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证据十一、工伤认定决定更正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明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证据十二、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被告云浮市人社局辩称,一、2018年7月18日,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云区人社工认字×××号)向被告云浮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为“云区人社工认字×××号”对赵天明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告云浮市人社局依法受理原告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7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云人社行复×××);被告云浮市人社局于2018年7月24日向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云人社复[×××号)、向第三人邮寄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云人社行复×××号);被告云浮市人社局于2018年7月24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云人社行复×××号)。2018年7月31日,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授权委托书、行政执法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行政复议案卷材料(证据清单材料)。2018年9月12日,被告云浮市人社局依法作出云人社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18年9月14日向原告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天明进行邮寄送达,于2018年9月13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送达。二、被告云浮市人社局作出云人社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被告云浮市人社局作出的云人社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赵天明提交的材料(包括赵天明情况说明、关于赵天明受伤治疗协商情况的说明、出院证明书、图片、工伤认定申请表、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赵天明申请工伤认定一案的意见”、对陈树保作的调查笔录,查明核实: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接了云浮市云城区供电局业务技术用房钻探施工项目,又把该项目发包给自然人身份的陈树保,赵天明是陈树保雇请的该项目组工人。2017年8月2日,赵天明在云浮市云城区供电局业务技术用房钻探施工项目工作操作钻机过程中不慎被钻机板叉打伤左腿,经送云浮市人民医院诊治为:左下肢胫腓骨骨折,后转院到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为:左胫骨上段骨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的“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云区人社工认字×××号),认定赵天明构成工伤。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被告云浮市人社局根据申请人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和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材料,依法作出云人社行×××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云人社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云浮市人社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材料、收件回执,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行政复议资料。
证据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原告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证据三、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向被告云城区人社局送达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证据四、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向第三人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证据五、行政复议答复书、授权委托书、行政执法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复议案卷、证据清单,证明云城区人社局向被告云浮市人社局提交的材料、被告云浮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云区人社工认字×××号)合法。
证据六、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云浮市人社局依法作出云人社行×××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被告云城区人社局、原告、第三人。
第三人赵天明述称,第三人赵天明是本宗事故的受害者,原告称第三人是7月份开始工作,实际上第三人于2017年2月份已到项目工作。
第三人赵天明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火车票,证明第三人来佛山的时间。
证据二、工资时间记录,证明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及工资明细。
证据三、银行流水,证明陈树保将赵天明的工资通过赵小惠的银行卡支付。
证据四、视频录音,证明第三人与陈树保关于工作时间的规确认。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
原告对被告云城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一至十二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对证据三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的里面的参加工作时间有异议,参加工作时间填写为2016年4月28日,第三人赵天明到项目的时间为2017年7月底。对其他的证据均没有异议。被告云浮市人社局对被告云城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均没有意见。第三人赵天明对被告云城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均没有意见。原告对被告云浮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一至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认定用工单位为原告有异议,用工单位应该是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电力分公司。对其他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云城区人社局对被告云浮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均没有意见。第三人赵天明对被告云浮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均没有意见。原告对第三人赵天明提交的证据一没有意见,对证据二里面的项目均不是中誉公司的项目,是其他公司的项目,原告只对2017年7月28日的项目予以认可;对证据三中银行流水真实性有异议,交款方与收款人与劳动者不符;对证据四中的视频录音听不清楚录音的内容,由法院依法核实。被告云城区人社局对第三人赵天明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均没有意见,对证据四由于对视频录音听不清楚录音的内容,由法院依法核实。被告云浮市人社局对第三人赵天明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均没有意见,对证据四由于对视频录音听不清楚录音的内容,由法院依法核实。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被告云城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及证据十中的送达回执、证据十二的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十中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十二中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本案的行政行为,不属证据。对被告云浮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及证据六中的送达回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六中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本案的行政行为,不属证据。对第三人赵天明提交的证据一、三、四及证据二中有关2017年7月28日项目的情况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二中除2017年7月28日项目的情况,其他项目均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于2003年4月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甲级;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乙级……。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承接云浮市云城区供电局业务技术用房勘察设计项目后,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的工作人员管军武与陈树保协商,由案外人陈树保承接云城供电局业务技术用房钻探施工项目实际施工工作,但没有与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为开展工作,案外人陈树保招聘第三人赵天明进入云浮市云城区供电局业务技术用房钻探施工项目进行施工,日工资为150元/天。第三人赵天明与陈树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8月2日,第三人赵天明在云城区供电局业务技术用房钻探施工项目工地操作钻机过程中不慎被钻机板叉打伤左腿。后送云浮市人民医院诊治,经医生诊断为:左下肢胫腓骨骨折,后转院到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经医生诊断为:左胫骨上段骨折。
2017年11月17日,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制作了一份《关于赵天明受伤、治疗情况、协商经过的情况说明》,载明:受伤工人:赵天明,男,61岁,湖北人,为陈树保请来做事的劳务工人,脚伤仍在康复中,遵医嘱目前走路需拐杖协助。与陈树保为乡邻且远亲关系。钻机老板:陈树保……管军武:广东中誉设计院员工。广东中誉与陈树保关系:陈树保以租赁方式向广东中誉出租钻机设备,同时钻机操作人员也由陈树保负责……。
2018年3月12日,第三人赵天明向被告云城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日,被告云城区人社局受理赵天明工伤认定的申请,并向赵天明发出云区人社工受×××《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18年3月14日,向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签收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在举证期限内向被告云城区人社局提交一份《关于赵天明申请工伤认定一案的意见》,认为原告与赵天明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赵天明受伤时已经61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认定为工伤。为更好了解案情,被告云城区人社局于2018年5月8日向陈树保作《调查笔录》,陈树保称,与赵天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赵天明在用工时隐瞒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被告云城区人社局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云区人社工认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赵天明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2018年6月20日,被告云城区人社局向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和第三人赵天明发出一份《工伤认定决定更正通知书》。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对被告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18年7月18日向云浮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云区人社工认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8年7月20日,被告云浮市人社局向原告发出一份云人社行复×××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向被告云城区人社局发出一份云人社行复×××号《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赵天明发出一份云人社行复×××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2018年7月31日,被告云城区人社局向被告云浮市人社局发出一份《行政复议答辩书》及提交相关的证据。第三人赵天明未作陈述。2018年9月12日,被告云浮市人社局作出云人社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告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云区人社工认字×××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决定维持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云区人社工认字×××号)。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不服,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云区人社工认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云浮市人社局作出云人社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7年7月26日,案外人陈树保自述,特别需要更正的是:云城区供电局业务技术用房的勘察业务,并非是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实际是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电力分公司委托的。2017年7月30日,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发包方)与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电力分公司(勘察承包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勘察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云城供电局云城供电所技术业务用房岩土工程勘察任务。2018年9月29日,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及其佛山电力分公司共同出具一份《关于用工单位的情况说明》称,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承接云浮市云城区供电业务技术用房勘察设计项目后,把该项勘察设计任务委派给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电力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钻探队伍及钻探费均由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电力分公司负担。上述材料,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均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提交给被告云城区人社局和云浮市人社局。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告云城区人社局对其主管的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审查并作出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权。被告云城区人社局受理赵天明的工伤认定申请并进行工伤认定,是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1、被告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云区人社工认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2、第三人赵天明发生事故所受到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3、被告云浮市人社局作出云人社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告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云区人社工认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被告云城区人社局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前,已经履行了立案受理、要求用人单位举证、并对所涉事故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等程序,符合《工伤认定办法》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程序,程序合法。被告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云区人社工认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与本院在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一致,认定的事实清楚。至于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认为本案的用工单位实际上是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电力分公司并向本院提供《用工单位的情况说明》、陈树保的自述、《建设工程勘察承包合同》。首先,上述材料原告中誉设计院均没有在被告云城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时提交,为此,被告云城区人社局根据原告提供的《关于赵天明受伤、治疗情况、协商经过的情况说明》、陈树保的调查笔录认定原告为本案的用工单位,依法作出云区人社工认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电力分公司作为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的分公司虽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产生的责任仍由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承担,为此,即使本案的用人单位是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电力分公司,但责任的承担仍是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再次,原告作为独立的法人对其是否是涉案工程的用工单位应该清楚,由其出具的《关于赵天明受伤、治疗情况、协商经过的情况说明》对原告而言应该是真实可靠,而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涉案工程的实际用工单位是其分公司,并与其分公司在诉讼期间共同出具一份《用工单位的情况说明》以推翻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出具的《关于赵天明受伤、治疗情况、协商经过的情况说明》的有关用人单位的说明,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第三人赵天明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第三人赵天明于1956年6月24日出生,从2016年6月24起,第三人赵天明已届退休年龄。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主张第三人赵天明在云城供电局业务技术用房钻探施工时已届退休年龄,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号]均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并未排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第三人赵天明虽然用工时已届退休年龄,但在一定条件下,仍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第三人赵天明受聘于案外人陈树保,陈树保是自然人不具备涉案工程用人单位的资格,而云城区供电局业务技术用房钻探施工项目的承包方为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该公司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第三人赵天明在云城区供电局业务技术用房钻探施工项目作业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以上事实有陈树保的调查笔录、连修益的陈述、《关于赵天明受伤、治疗情况、协商经过的情况说明》证实。且被告云城区人社局在受理第三人赵天明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告知原告如果逾期未履行举证责任,将依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原告认为第三人赵天明所受到的伤害不属工伤,应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未能就此尽到举证责任。故原告认为第三人赵天明所受到的伤害不属工伤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认为第三人违章作业才引发本起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排除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赵天明的受伤是由上述情形所造成。为此,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认为第三人赵天明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被告云浮市人社局作出云人社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对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云区人社工认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云浮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云浮市人社局作为云城区人社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有权受理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云浮市人社局收到原告中誉设计院公司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证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受理,向原告出具受理回执,将相关复议材料送达给云城区人社局,并要求其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云浮市人社局收到相关材料及经查实的事实与云城区人社局查实的事实一致后,认为第三人赵天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被告云浮市人社局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云人社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云区人社工认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云区人社工认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云浮市人社局作出的云人社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来喜
人民陪审员  叶金群
人民陪审员  梁子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阮健欣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四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包工伤保险责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