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石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智联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一石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2民初642号
原告:金华市智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258号龙腾数码广场一楼A57、58、6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浙江一石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128号8楼三间806-8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智联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一石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智联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智联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智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智联电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