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得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得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博白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1209号

原告:广西得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永宁村峙坡8队卫星测控站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A8YP2D。

法定代表人:陈新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文地镇茂青农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瑞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得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得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得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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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朱建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