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1209号
原告:广西得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永宁村峙坡8队卫星测控站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A8YP2D。
法定代表人:陈新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文地镇茂青农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瑞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得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得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得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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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朱建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