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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教、山东则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1335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 被告:**教,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则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1101-1室。 被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伟创通信工程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街道三官庙村。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伟创通信工程中心、**教、山东则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