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1240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教,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高新区。
被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伟创通信工程中心,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三官庙小区**楼北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0MA3PY8440L。
经营者:**。
被告:山东则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979442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教、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伟创通信工程中心、山东则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伟创通信工程中心、山东则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伟创通信工程中心、山东则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