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1执1480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西路**。
被执行人:新乡逐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镇产业集聚区绿源大道**
新乡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新乡逐鹿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21民初1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新乡逐鹿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8月16日前一次性向新乡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80000元及利息770200元(从2014年至2019年3月31日止),及从2019年4月1日起,以78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9376元由新乡逐鹿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于2019年8月16日前一并支付给新乡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三、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因新乡逐鹿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新乡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目前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乡逐鹿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乡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许 斌
审判员 李小圣
审判员 马祥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