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奔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XX峰与江阴市奔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鸿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3民初678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XX峰,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奔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崎山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冠军,江阴市奔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鸿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2-1。
法定代表人:***,无锡鸿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2元(已减半收取),由***、XX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