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众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众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24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催字第187号
申请人河南众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华锋,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南众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4年6月9日以找回票号为31300052/24887120的银行承兑汇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众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河南众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