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巨民初字第55号
原告河南众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代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景坤,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巨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俞章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夫明,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众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巨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的纠纷已经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众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2元,减半收取2011元由原告河南众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先锋
审 判 员 谷家俊
人民陪审员 姚 倩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杜忠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