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民初1054号
原告: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20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振球,系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珍宝,系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新沙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贺爱国。
原告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