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6862号
原告: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20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英,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三里坡三里民居G栋1-2层4室。
法定代表人:李磊。
被告: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E23室。
法定代表人:金明捷。
原告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大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伊雅茜
书 记 员 张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