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4民初7189号
原告: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20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新沙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贺爱国。
原告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4元,由原告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邱艳红
书 记 员  郑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