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华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509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某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116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武汉市某某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2023年1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的不动产权予以查封。 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可供执行的存款;其名下亦无车辆登记信息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线索。 按照法律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予以限制高消费。 2023年2月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某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间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上述被查封不动产权,暂不宜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某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116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22)鄂0116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