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九州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嘉兴九州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1553号 原告:***,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九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兴业路189号温州大厦A座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BB4RC1W。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嘉兴九州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嘉兴九州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谈其竞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