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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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1553号
原告:***,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九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兴业路189号温州大厦A座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BB4RC1W。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嘉兴九州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嘉兴九州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谈其竞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