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掖市高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油市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81民初72号
原告:张掖市高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长沙门延伸段中小企业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561126121U;
法定代表人:樊金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市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新华干道祥和苑MK-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091832467。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强志,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掖市高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案受理时的诉讼请求金额为1245万元,已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48250.00元。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0万元,应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6900.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的规定,应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1350.00元。2020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高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高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张掖市高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8250.00元,退还原告41350.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