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华维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任丘市华维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521执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沁水县端氏镇人,现住沁水县。

被执行人:任丘市华维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66164880U,住所地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汪立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沁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丘市华维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任丘市华维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15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宇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常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