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华维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任丘市华维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晋0521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沁水县端氏镇人,现住沁水县。

被执行人:任丘市华维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立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任丘市华维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沁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0日做出的沁劳人仲案子(2020)第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7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法定义务,至此,(2020)晋0521执747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