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江竹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江竹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7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江竹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三路。法定代表人:万小国。
被执行人: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工业园区C区。法定代表人:柯顺引。
申请执行人南昌江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027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8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有车辆本院已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标的款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3.本院于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莎   莎
审判员 王爱平审判员左禄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徐   凤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