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江竹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2)赣1027执16号
被罚款人: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工业园区C区。法定代表人:柯顺引。
申请执行人南昌江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限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