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山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402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山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17号国际经贸大厦13层B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崇左分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福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汇春路5号汇春广场23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6)桂140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山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福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案经过“四查两查”查银行、查工商、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