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山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1365号 南宁山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宁山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382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在广西川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79%的股权份额;在南宁***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100%的股权份额,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止; 2、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3324054.60元,开户行、账户:1.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琅东支行、800058331399990,实际冻结0元;2.兴业银行钦州支行、554010100100151641,实际冻结0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45050165986000000698,实际冻结0元;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阳支行、52001613600052526274,实际冻结0元;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垦路支行、46050100723609222888,实际冻结0元;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城北支行、20149001040012346,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止; 3、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3324054.60元,开户行、账户:1.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政分社、174911010112420099,实际冻结0元;2.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长湖支行、6223355000026506+1,实际冻结142.59元;3.工行广西南宁市市府支行、2102112201200404443,实际冻结221.36元;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年国际支行、6228480831393682412,实际冻结546.2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止。 4、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3324054.60元,开户行、账户:1.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星光支行、958080126200176987,实际冻结4574.72元;2.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光支行、62145603014672627,实际冻结142.23元;3.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琅东支行、6223358000661686+1,实际冻结3576.95元;4.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民族支行、6223350025225209+1,实际冻结12568.36元;5.光大银行南宁桃源支行、78860166002361470,实际冻结11783.83元;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白沙大道支行、6214883365356888,实际冻结368元;7.中信银行南宁星光支行、6217683002098282,实际冻结365元;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沁景苑支行、6228480830877596114,实际冻结3394.44元;9.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实际冻结0.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382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