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兵0603执202号之十七
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宏昊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住四川省三台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宏昊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兵060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宏昊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商砼款52300元、违约金及违约利息损失33890元、案件受理费895.8元,合计87085.8元。要求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1739140元、违约金及违约利息损失1126963元、案件受理费29788.6元,合计2895891.6元。
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06元(未缴纳)。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1359元(未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立案后,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息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3年4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875.65元,本院已采取司法冻结、扣划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新××**车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委托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处理。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向新疆库尔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办公用房,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他案已轮候查封。
4.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于2023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82977.4元,执行到位5875.65元,未执行到位2977101.75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