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7273号
原告:新疆博格达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飞大道13号(昌高区1丘32栋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丁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灿,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旭,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联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B座701。
法定代表人:任志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博格达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联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博格达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博格达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博格达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新疆博格达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邓红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吴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