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3民初2051号 原告:***,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过境公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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