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3民初2051号
原告:***,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过境公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