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4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0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过境公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73,134.6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997.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