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5执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0105执373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 力  夏 提 审判员 加孜拉·***汗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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