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0105执373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