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2财保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华,男,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申请人: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王铎,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新020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扣留被申请人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结工程款39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结工程款390,000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景阳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蔡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