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0202执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新02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等388,556.4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557.56元、保全费2,62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821元以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强制执行申请书,责令其在期限内报告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长安牌普通货车,但此车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无法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通过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通过社区走访调查、家庭调查、电话联系等,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受偿的金额为394,734.04元,已受偿0元,未受偿金额为394,734.04元。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执行费5,8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新0202执3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