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2执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张利军,新疆恒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许永生,公司经理。
***与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轮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7,495.28元,本案受理后我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保险、证券、工商注册、税务、婚姻登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并划拨了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文化东路支行内的银行存款6,699.94元;我院通过轮台县自然资源局和轮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对被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土地、房产登记信息,在执行系统关联案件中发现众多被执行人的案件均未履行;2022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综上本案到案案款合计6,699.94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和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建  国
审判员      刘剑
审判员     朱兆梁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