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2123民初424号

原告:**,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佳,系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沿河北路220号新天地大厦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永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工程保证金183683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0210.1元(2018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2日,1836835元×5‰×12个月),以上共计1947045.1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签订一份合同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位于托克逊县的华能吐鲁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白杨河电厂四期49.5MW工程提供劳务施工,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了200万元保证金,涉案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8年6月2日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应该退还原告保证金1836835元。该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恳请依法裁判。

被告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位于托克逊县的华能吐鲁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白杨河电厂四期49.5MW工程提供劳务施工,原告向被告交纳2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2018年6月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836835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83683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合作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2000000元履约保证金,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836835元,但被告至今未予退还。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8368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8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2日逾期付款利息110210.1元,根据2018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华能白杨河风电场四期49.5MW工程风机基础、箱变基础及检修道路(**与何卫东)的分包结算》,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836835元,被告没有履行退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产生的实际损失,因此,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2018年6月2日开始计息至2019年6月2日,计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79902.32元(1836835元×4.35%/年×1年=79902.32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836835元;

二、被告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79902.32元。

以上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2323.4元,减半收取11161.7元,由被告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丽霞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马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