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1执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泰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作出的(2019)新432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2022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和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08,714.95元,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2年8月11日、2022年8月18日、2022年9月7日、2022年9月27日、2022年10月16日、2022年11月27日、2022年12月16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工商注册、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环域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无证券、无税务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保险信息。本院额度冻结环域公司在全国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至2023年8月15日止。经本院通过传统方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环域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环域公司系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经向被执行人环域公司原住所地辖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绿洲路街道屯河社区调查,该社区未向本院反馈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对被执行人环域公司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该公司已不在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XXX号新天地大厦XX楼”经营。 关于申请执行人和泰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环域公司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处有工程款未付的财产线索,经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核查,该财产线索不属实,本院不予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和泰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 应申请执行人和泰公司申请,经合议庭决议,本院于2023年2月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限制高消费系统将被执行人环域公司限制高消费,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列入失信名单系统将被执行人环域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综上,经本院多方四查工作,未查找到环域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环域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        耿 审判员 姜    英    林 审判员 帕 力 亚  达 肯 什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叶尔德勒阿德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