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29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璀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健康西路北侧市教育门面房1栋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沿河北路220号新天地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璀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新23民终1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18300元,已执行标的13983.74元,未执行标的1504316.2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19年8月16日、2019年9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卡账户13983.74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2、2019年8月29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
3、2019年10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反馈,并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王 江 丽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