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7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1094556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沿河北路**新天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2697949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62555521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7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019331.82元(其中本金1006863.19元,执行费12468.63元);
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