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诚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天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兵0701民初199号
原告:新疆诚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路192号工会大厦十一楼。
法代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兵,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12号。
法代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新疆诚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诚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诚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诚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诚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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