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兵0701执恢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新疆天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697842XXXX。
法定代表人:李建业,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10月12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天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12月9日履行完毕(2016)兵0701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7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了本案的执行。
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兵0701执恢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文元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赵 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鹏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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