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天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奎垦执字第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男汉族,1980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00321xxxx,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奎屯市xx小区xx栋xx号。
被执行人孙xx,男,汉族,***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0423xxxx,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奎屯市龙溪里xx栋xx号。
被执行人新疆天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882084-9,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一〇四团团部东配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司xx,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80921xxxx,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奎屯市曙光里100栋3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x与被执行人*xx、新疆天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司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4)奎垦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3175.16元,执行费1876元;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奎垦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并中止执行本案,再审案件至今未审结。申请执行人谢x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奎垦执字第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旭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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