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7084号
原告: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李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才,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昆玉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范小波,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原告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范小波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诉权,现原告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3,970元,减半收取6,985元,由原告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文  杰
审 判 员     牛复云
人民陪审员     李慧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步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