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兵1301民初519号
原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昆玉大道南侧、思贤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宣,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建霖,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安县,现住址不详。
原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建筑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元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宣、牟建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开元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8日,被告以招标皮山农场兰合牧业羊养殖基地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用于支付工程招标保证金,其中80000元原告打入被告个人账户内,40000元通过原告支付给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十四师分中心的钱已经回到原告账上,打款给被告的80000元被告至今未还。由于被告在原告公司从事工程承包工作,也没有与其结算工程款,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原告开元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2017年10月18日,被告以招标皮山农场兰合牧业公驴养殖基地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用于支付工程招标保证金,当日原告出具借条,并出具保证书,要求将借款120000元中40000元打入原告公司、40000元打入沙洲建筑公司、40000元打入三星建筑公司,并注明:沙洲建筑公司及三星建筑公司的保证金打入被告个人账户,保证金退回时,被告保证退还给公司。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80000元以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被告账户内,40000元转入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十四师分中心,后工程招投标结束后40000元转回原告账户,但转入被告个人账户的80000元借款至今未还,经多次催要无果,被告下落不明,故产生本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保证书、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保证书、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为凭,能够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其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巴伊麦·伊米提
审判员 保  晓  莉
审判员 茹柯耶·米吉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晓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