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兵13民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昆玉大道南侧、思贤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男,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巩留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30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接到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敏娟
审判员热依汗古丽·阿布都热西提
审判员周远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史天禄
书记员牛佳琦